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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湘科院党政办通〔2018〕30号)

发布时间:2021-06-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教发﹝2013﹞7号)精神,适应实践教学改革需要,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进一步加大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力度,加强实验教学,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室(中心)开放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设备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实验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创新人才的客观要求。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应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尽量做到时间、空间、形式、内容、对象等多方位的开放,并根据学生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型实验室。

第二章 开放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已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在完成常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等实验资源,向学生开放。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内容

1. 课程实验项目(弥补性开放):根据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将部分课程实验内容作为开放项目供学生选修。学生有兴趣对课程实验内容作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实验内容,或实验课堂内未完成的实验内容,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完成。

2. 综合设计性实验项目:在课堂内无法按时完成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验室提供相应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求综合多门课程、多个学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设计性。已申报综合设计性实验项目并获得校级以上立项的,指导老师一般不再补助工作量。

3. 学生自主研究性实验项目:学生根据个人兴趣,自行拟定实验课程外的有关实验项目,结合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相关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4. 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有在研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学生可以申请开放实验室,经同意后,在指导老师的安排下,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5. 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训练项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如果需要制作产品或需要仪器设备进行实验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不影响常规教学的情况下,由指导老师安排进行实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一般不补助实验室开放工作量。

第三章 开放管理要求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要从整体考虑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措施与细则,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需求。同时还要加强实验教学与实验技术的研究,开发设计一批高质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项目,进入实验室之前要有预习实验报告,由相关指导老师签字同意,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八条 在完成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其余时间(周一至周五第1-11节课,星期六、星期日第1-8节)各实验室原则上均应向本科生开放。每个实验室每学期应有一定的时间向本科生开放。

第九条 课程实验项目开放,课时大于8学时的课程实验,可以适当安排实验项目给学生开放选修,每个项目不少于2学时,每次实验人数与正常实验相同(最低不得少于10人);非课程实验项目开放不限定学生人数。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保存好本学年度学生参与开放实验的相关资料,包括实验计划、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和实验总结。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项目的考核应注重学生探索研究的过程,注重学生通过参加实验项目所取得的收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各教学学院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各教学学院应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

第十四条 实验开放实行教学学院与学校两级管理,一般每学期初由任课老师或学生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经领导讨论确定),并填写申请表,经教学学院审批后报送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备案。教学学院将实验室开放项目、时间、场所等向学生公布,以便学生按时参加实验。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仪器设备、试剂和其它消耗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派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参与开放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实验室开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对实验项目创新、实验现象、实验数据采集、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汇总等进行详细记录并认真总结。实验报告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1.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验管理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实验指导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并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的相关记录工作。

2.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管理。实验指导老师应及时做好仪器使用、破损、开放等情况的记录,作为资料保存。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学生选择情况将作为实验室工作考核和建设结果的重要依据。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学院应认真总结实验室开放情况并提交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五章 申报与验收

第十七条 申报与验收见附件。

第六章 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八条 每学期期末,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开放程度、开放人数和开放效果对开放性实验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达到要求的实验项目可以参照以下几种情况由实验实训中心计算工作量,课时费计入年终分配。

1. 课程实验项目,参照学校实验课工作量计算办法统计工作量;

2. 非课程实验项目,每学时每生计0.05,最高为1(即20人计1课时,超过20人不多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量增加较多时可以考虑聘请高年级优秀贫因生担任学生助教。实验室学生助教岗位分为实验指导助教岗和实验室开放值班岗两类,其酬金按有关学校贫困生助学金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贫困生助学金专项金费支出(或从下拨到学院的相关专项开放实验室资金中支出)。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开放所需材料费,由各实验室上报采购计划,实验实训中心根据计划审批经费给各实验室,各实验室按照耗材采购办法进行采购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以本管理办法为准,由学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